江凌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凌股份资讯
2020-04-30 1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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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8722 证券简称:江凌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回避表决情况。本细则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规定的不得担任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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