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公告编号:2022-049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见证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见证律师变更情况
根据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聘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所周之文、叶飞两名律师,现由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内部安排调整,见证律师变更为周之文、张谨星律师。
二、变更见证律师的审议情况
本次变更见证律师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无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见证律师的影响
本次变更属于合理性变更,不会对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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