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公告编号:2022-041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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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
法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及已授权总经理自行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报批。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的。
2、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的 30%以内(不含 30%)的。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
定。
第六条 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
公司应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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