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公告编号:2022-043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鉴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份有限公司
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建立“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负责签批印章使
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第四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部
门或专人(统称“公章管理人”)根据本制度管理和使用;董事长授权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负责人应在财务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
公告编号:2022-043
管理和使用人。
第五条 刻制印章时,申请部门须填写《刻章申请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刻制,
留有印模后下发。印章正式启用时应经公司正式发文通知。
第六条 公司各款项印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专人领取,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员(含公章管理人、财务专
用章的管理人等) 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八条 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
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须由用印人填写《借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带。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需要时印章保管员可根据必要性亲自到场监印。
第九条 印章使用前应填写《用印登记表》。用印申请内容应包括: 用印部
门、用印的具体经办人、用印日期、用印文件名称、加盖何种印章、用印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及总经理批准意见等。印章使用申请批准后,用印部门经办人应当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印章使用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 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等,由用印人及经办人签字。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公司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二)公司介绍信供公司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使用,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
(一)下列情况之一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1、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
2、以公司名义与外单位或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3、对外的申请、报告、函告、承诺书、确认书。
4、其他重要经济活动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对内加盖公司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须经对应的部门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对外使用部门印章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并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
(四)公司员工使用介绍信外出办理公务,须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
(二)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不得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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