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9
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链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6)中书意字第0001号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59号元亨汇一楼 邮编:100097
1stFloor,Yuanhenghui,No.59,BanjingRoad,HaidianDistrict,Beijing(100097)http://www.zhongshu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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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律师声明事项......1
释 义......3
正 文......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8
八、公司的业务......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4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社会保险......69
十七、公司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合规情况.72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4
十九、结论意见......7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链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6)中书意字第0001号
致:链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盛寰宇洲(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寰宇洲”)签订的“(2016)中书非他字合同第0002号”《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盛寰宇洲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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