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5
北京军懋国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军懋国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北京军懋国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包括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
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
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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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
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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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
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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