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4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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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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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38709 证券简称:华立智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



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司符合创新层要求进入创新层的,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



报告通常于 4月 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通常于 8月 31 日前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



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 4月份披露时,或者预计



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



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



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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