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讯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蓝海讯通资讯
2020-04-10 1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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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8699 证券简称:蓝海讯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如有);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的收购人;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九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挂牌公司应当根据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四条 若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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