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讯通:股东大会制度
蓝海讯通资讯
2020-04-10 17: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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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8699 证券简称:蓝海讯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规范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4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董事会关于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提议;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5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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