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1
公告编号:2022-054
证券代码:838671 证券简称:ST 盛世教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文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海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练南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
一审案号:(2021)粤 0114 民初 12447 号】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二审
判决【二审案号:(2022)粤 01 民终 4873 号】,现提出再审申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审案号:(2021)粤 0114 民
公告编号:2022-054
初 12447 号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二审案号:(2022)粤 01
民终 4873 号】;
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与依据
1、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提供方,是
案《服务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被申请人未依《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完
成服务,申请人仍有至少 30 万元的政府出库奖补未获得,因此根据《服务合同》
的约定,被申请人不应收取申请人任何咨询服务费用。
2、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申请人的股东为唐文铭和马永隆二人。而
张勇辉不是申请人的股东,其言行不能代表申请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业务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号【(2022)粤民申 13469 号】
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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