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瀚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云瀚股份资讯
2017-04-14 1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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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4

证券代码:838666 证券简称:云瀚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云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云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



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



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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