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为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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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1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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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7


浙江创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要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创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创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行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创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按《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知监事会主席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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