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通航:方正承销保荐关于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齐翔通航资讯
2020-09-22 18: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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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2


方正承销保荐

关于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通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主办券商已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发送至齐翔通航相关人员,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主办券商未收到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公司未在2020 年6 月30 日(含当
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被终止挂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但主办券商目前仍无法与齐翔通航保持通畅的日常联系,无法正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 号)。

方正承销保荐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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