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2
方正承销保荐
关于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通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主办券商已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发送至齐翔通航相关人员,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主办券商未收到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公司未在2020 年6 月30 日(含当
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被终止挂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但主办券商目前仍无法与齐翔通航保持通畅的日常联系,无法正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 号)。
方正承销保荐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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