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字【普】第【0516】号
致: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封生态”、“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数据以及其他专业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新封生态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2022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2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新封生态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6 日,新封生
态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其它事项。
(二) 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新
中大道星海如意大厦公司会议室按时召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出席参加,并由董事长潘丙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新封生态就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新封生态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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