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工股份:江海证券关于车工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摘牌车工资讯
2021-11-01 1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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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01


江海证券

关于车工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江海证券作为车工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任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2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3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4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提示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因车工股份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经江海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车工股份仍未足额缴纳督导费用,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江海证券单方解除与车工股份的持续督导协议。江海证券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履行了书面催告及风险揭示、送达通知和风险提示等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的备案申请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对江海证券和
车工股份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同意江海证券单方解除与车工股份的
持续督导协议,相关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即 2021 年 9 月 2 日)起解除。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
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因此,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若车工股份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公司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2、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关于不予同意车工
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函》。根据《终止挂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不同意公司的终止挂牌申请。公司 2021 年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均未披露,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车工股份未按此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021 年 10 月 27 日,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了《关于对车工科
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发【2021】提示 417 号),江海证券已于当日将上述通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送达车工股份,监管工作提示内容如下:

“车工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陈红霞:

经查明,车工股份从 2021 年 4 月开始不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确定无法披露 2021 年半年报后,未披露《预计无法按期披露 2021 年半年
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在主办券商于 8 月 17 日送达《关于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后》,未披露相关公告;在股转公司于 8 月 31 日出具《关于对江海证券和车工股份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后,未按要求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及每十个交易日应批的进展;在 9 月 28 日收到《关于不予同意车工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终止审查申请的函》后,未披露相关公告。

车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副董事长陈红霞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对车工股份、陈红霞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车工股份未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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