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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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0108号
致: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沈义、杨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相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19年3月20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的公告;2019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28%股份的股东新疆宜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疆宜正”)书面提交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增加临时议案的函,补充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新增议案事项通过书面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全体股东;2019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发公告》(下称“《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发公告》”)及《陕西佰美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发声明》。
据此,公司董事会已预先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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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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