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信息更正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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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信息更正的
专项说明
德恒20170705-06-00001号
致: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之链”、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价之链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依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的有关要求,就《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涉之披露信息更正事宜出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信息更正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本专项说明”)。
本专项说明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专项说明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专项说明为准,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在本专项说明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除非在本专项说明中特别指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说明。
一、关于2015年4月李玲转让其持有的价之链3%股权转让价格的更正
因价之链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提供关于此次股权转让的完整资料。现根据价之链后续提供的完整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实,将《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此次股权转让信息作如下更正:
更正前:
2015年4月3日,价之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李玲将其持有
公司3%的股权以8.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甘情操,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
日,李玲与甘情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更正后:
2015年4月3日,价之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李玲将其持有
公司3%的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甘情操,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5
年3月,李玲与甘情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补充披露
因相关工作人员统计错误,价之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软件着作权未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现补充披露如下:
序 着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登记号 首次 登记日期 取得 他项
号 发表日期 方式 权利
价之链 Mystore发帖 软着登字第 原始无
1 系统V1.0 0479575号 2012SR111539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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