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斗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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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2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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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 第1页共6页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所得



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补亏后)的10%提



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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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九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



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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