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斗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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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22: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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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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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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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及其它。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第3页共10页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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