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斗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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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2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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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挂牌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



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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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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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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