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19
证券代码:838560 证券简称:昶桦股份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盐城市昶桦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4 年 5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4 年 5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郁莉、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市昶桦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正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玉、吴文权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因资产转让,被告向原告分批支付转让价款,原告变更所有产权证至被告名下,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书》,合同总金额 3,000,000.00 元。被告已支付价款 1,986,660.00 元,至今未取得所有产权。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返还厂房、土地;
2、要求昶桦公司承担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份期间的
占用使用费 1,182,750.00 元及诉讼费用;
3、如果法院判决不予解除合同,则要求昶桦公司支付尚欠价款。(五) 案件进展情况:
1、2014 年 7 月 2 日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
双方进行了质证;
2、2014 年 9 月 28 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
3、2014 年 12 月 17 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2014)
都民初字第 1247 号;
4、2015 年 3 月 26 日收到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
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以上次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被告;
5、2015 年 4 月 30 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
6、2015 年 5 月 21 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
7、2016 年 8 月 26 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2015)
都民初字第 715 号;
8、2016 年 11 月 17 日原告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不服盐都区人
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 715 号民事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
9、2016 年 12 月 6 日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
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
10、2017年2月2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 (2016)苏 09 民终 4547 号;
11、2018年12月14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
12、2019年7月21日盐都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民事判决: (2017)苏民初字 2121 号;
13、2019 年 7 月 29 日被告盐城市昶桦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不
服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字 2121 号民事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
14、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听证,原被
告双方进行了质证;
15、2019 年 12 月 19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
(2019)苏 09 民终 4007 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一)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 1247 号,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 100 元,由原告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其余减免。
(二)于 2016 年 9 月 3 日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 2016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 715 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要求解除与被告盐城市昶桦
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1 月 23 日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的诉
讼请求。
2、原告盐城市鸿源服装帐篷厂将位于义丰镇建丰东路路北的具有所有权证的办公楼、车间、食堂及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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