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骏激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东骏激光资讯
2020-04-28 15: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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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544 证券简称:东骏激光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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