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雪莲: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新雪莲资讯
2020-04-23 18: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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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541 证券简称:新雪莲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且满足《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在满足现金分工条件前提下采用现金分工的,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包括: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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