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钢电商资讯
2023-08-04 2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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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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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31 号
关于给予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400 号 1 幢 301-125 室。
金天安, 时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金翔,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钢电商” 、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5 月 18 日中钢电商、 子公司上海中钢供应链有限公- 2 -
司(以下简称“中钢供应链” ) 与华瑞银行签订《关于中钢电
商平台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 , 同日, 中钢供应链与华
瑞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及保证金质押合同, 约定由华
瑞银行向挂牌公司所运营之钢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中钢在线”
注册的买家用户提供融资, 由中钢供应链向华瑞银行为买家借
款提供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3.75 亿。 合同到期
后,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2022 年 6 月 27 日两次续签
合同。 对于上述事项, 挂牌公司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中钢电商累计提供担保
2490 笔, 根据规则要求, 均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其中 15
笔合同达到净资产 10%, 还需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未履行审
议及披露程序。 从担保余额来看, 2020 年 5 月 18 日起所签订的
合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26,833,314.57 元, 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8.95%, 上述事项未在临时报告、 2020 年
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所签订的合同,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136,753,157.35 元, 占 2020 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 211.45%, 上述事项亦未在临时报告、 2021 年半年
报及年报中披露。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所签订的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时, 其担保余额为 90,556,794.01
元, 占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0.37%, 亦未在临时报告、- 3 -
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 担保余额为
66,217,919.80 元, 占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9%, 未在临
时报告中披露。 上述期间内, 担保日最高余额为 158,323,451.70
元(2022 年 5 月 9 日) , 占 2021 年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2.84%。
中钢电商未审议且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九十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九十二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
布)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八十九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
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
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金天安, 时任董事会秘书金翔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知悉、 授权并同意,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 4 -
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修订) 的规定, 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中钢电商、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金天安, 时
任董事会秘书金翔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中钢电商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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