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恒略智汇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被出具警示函措施之风险提示公告
宁波恒略智汇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略智汇”或“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恒略智汇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19】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至今未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四条、第五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主办券商已将《关于对宁波恒略智汇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及其高管,主办券商已经履行了对恒略智汇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督促恒略智汇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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