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鑫英泰资讯
2022-04-29 04: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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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8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99号
关于给予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英泰、公
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
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一期)研发楼03栋9层03室。
王乔珍,公司实际控制人。
易国华,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鑫英泰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 2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陈平生通过二级市场受让
5,112,500股鑫英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8%。2020年9
月至2020年12月,罗清林分别通过二级市场受让、定向发行
认购方式持有1,516,678股鑫英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上述陈平生、罗清林所持股份实际为代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乔珍持有,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鑫英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1.4条、第1.5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2013年2月8日)第四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17年12月22日)第四条、 《信息披露规
则》 (2020年1月3日)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2020年
1月3日)第四条的规定。
董事长易国华系实际控制人王乔珍配偶,知悉上述代持行
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易国华、王乔珍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 《信息
披露规则》 (2017年12月22日) 第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1月3日)第三条、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
6.3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 3 -给予挂牌公司鑫英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王乔珍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易国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鑫英泰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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