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ST恒忆资讯
2020-06-04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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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4


证券代码:838525 证券简称:ST 恒忆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函[2020]1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0 年 6 月 2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5 月 2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化恒忆或公司)、林鸿福、朱嘉隽。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三、2015 年、2016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少计提利息费用;
四、未依法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德化恒忆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
义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鸿福及其关联企业的借款提供以下担保,具体如下:

1.2015 年 7 月 21 日,为林鸿福向德化县鑫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鑫汇丰)7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2015 年 10 月 28 日,为关联企业厦门研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泉
州分行 1,498.98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2016 年 1 月 12 日,为林鸿福向中信银行泉州分行 709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2016 年 10 月 21 日,为林鸿福向刘翠凤 2 笔共 4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5.2016 年 10 月 24 日,为林鸿福向刘翠凤 2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6.2016 年 12 月 5 日,为林鸿福等向彭金聪 7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7.2017 年 2 月 27 日,为林鸿福向刘翠凤 35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8.2017 年 2 月 27 日,为林鸿福向何万龙 3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德化恒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1-2 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 1,568.98
万元,占德化恒忆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93%;未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1-3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242.98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24.20%;未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 1-6 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合计 2,362.98 万元,
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26.57%;未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1-8 项担保事项,
涉及金额 2,427.98 万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27.30%;未在 2017 年年度报
告披露第 1 项和第 3-8 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 929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比例 14.31%。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就德化恒忆担保的借
款合同纠纷作出以下民事判决或调解,依据相关判决或调解书德化恒忆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化恒忆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未对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作出披露。


1.2017 年 11 月 6 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与厦门研
草、德化恒忆等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7)闽 0503 民初 6084 号《民事判决书》。
2.2017 年 6 月 15 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就鑫汇丰与林鸿福、德化恒忆等
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7)闽 0526 民初 1502 号《民事调解书》。

3.2017 年 8 月 31 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中信银行泉州分行与林鸿福、
德化恒忆等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7)闽 0503 初 4874 号《民事判决书》。

4.2017 年 9 月 15 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就刘翠凤与林鸿福、德化恒忆等
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7)鲁 1724 民初 2353 号《民事判决书》。

5.2017 年 9 月 15 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就刘翠凤与林鸿福、德化恒忆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7)鲁 1724 民初 2354 号《民事判决书》。

6.2017 年 9 月 15 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就刘翠凤与林鸿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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