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4
关于对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102 号
当事人:
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报阅传媒),住
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 6-2 号楼 413 室 1-9
号。
葛锋,男,1977 年 9 月出生,报阅传媒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镜东,男,1974 年 5 月出生,报阅传媒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报阅传媒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2019 年 1 月 31 日,你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锋持有的公司股份 28,756,838 股(占比
27.62%)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以上司法冻结可能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对外担保。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8 年期间,
你公司多次为实际控制人葛锋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
担保总金额 313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24%;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葛锋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 1038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36%。以上行为未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联交易违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8 年期间,
你公司发生多笔关联交易(包括上述涉及关联方的对外担
保) ,涉及金额合计 353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1.85%。以上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9 年
3 月,你公司被北京赢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
143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9%;同月,
你公司被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起诉,涉案金额
17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32%。 对以上
重大诉讼及案件进展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葛锋和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王镜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报阅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葛锋、王镜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
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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