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宇光电”、“发行人”或“公司”)签订了《辅导协议》,华安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旭宇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对其进行股票发行并上市前的辅导。
2020 年 7 月,旭宇光电在贵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华安证券辅导工作小组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的有关要求以及制定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旭宇光电开展辅导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向贵局报送了旭宇光电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目前,辅导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本次辅导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辅导时间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辅导工作小组对旭宇光电及相关人员进行了
为期近半年的上市辅导。
(二)保荐机构及辅导人员的组成情况
1、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
2、辅导工作小组成员
华安证券参与旭宇光电辅导工作的人员为杨德彬、王钦刚、武长军、徐峰、黄美玉、李邹、续瑞挺、易旎、王德宏、刘湍。
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为华安证券正式员工,具备有关法律、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担任辅导工作的企业均未超过四家,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具备辅导资格。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派代表)。
(四)辅导内容和辅导方式
1、辅导主要内容
辅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督导发行人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与发行人及会计师探讨公司存在的具体会计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规范;
(2)督促发行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理顺部门设置与人员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与效果,保证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与完整;
(3)核查发行人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督导公司明晰产权关系,使股权结构及演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妥善处理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法律权属问题;
(5)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培训,使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6)督导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建立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现代公司体制,并实现规范运行;
(7)规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和关联交易;
(8)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任职资格、对外投资情况和兼职情况等;
(9)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
(10)采用现场调查和内部访谈等形式,了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规划提供建议;
(11)分析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变动及其合理性,对变动较为异常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时查明原因。
2、辅导方式
辅导工作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自学、集中授课、问题诊断与专业解答、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具体如下:
(1)针对旭宇光电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中介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的
方式,集思广益协助企业制定问题解决方案;通过日常沟通及指导帮助公司进行规范。
(2)采用面谈、开会、电话等形式进行辅导。
(3)根据辅导工作的进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接受辅导人员的学习效果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适时调整与改进辅导工作。
(4)辅导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进行授课。
二、辅导对象是否适合发行上市的评价意见
辅导过程中,辅导机构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辅导义务,辅导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并按辅导计划积极推进辅导工作,辅导小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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