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9
浙江摩多巴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一七年八月修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摩多巴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摩多巴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
4、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七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
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一定限额内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银行借款、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具体如下:
(1) 收购和出售资产: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十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
(2) 资产置换: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额在百分之十的资产置换的权限;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在百分之十的对外投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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