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16
证券代码:838459 证券简称:东方同信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发生如下交易事项,视为非日常经
营交易事项,具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前款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修改后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事项,视为非日常经营
交易事项,具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前款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单笔对
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的。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一主体累计投资余额达到1 亿元的,达到前述标准后又继续对该主体进行的任何投资均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修改前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中之“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的对外
投资;
修改后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中之“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
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为 5000 万元至 1亿元人民币,或单
笔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但未超过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章程修订需提交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三、提请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章程变更有关的工商登记事宜。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河北东方同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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