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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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124号
致: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旺能源”或“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武桃林、王宏恩律师出席了蜀旺能源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4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7年4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董事长陈青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在
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电子产业园蜀旺能源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17年4月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45.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等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在投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聘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法律服务机构的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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