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洋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立洋股份资讯
2020-04-28 1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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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452 证券简称:立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请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一式三
份《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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