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38451 证券简称:天成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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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含股票、债券等)、股权、不动产、经
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投资其他长期或短期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三)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
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金额、比例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内部收益率、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
最优投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后,应当明确出资时
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监事或经营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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