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11
证券代码:838438 证券简称: 海之源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深圳海之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6年9月2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罗湖区司法大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文君书店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浩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广东文君书店有限公司系深圳海之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彬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彬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均签订了《联营专柜经营合同》及《联营专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有效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原告使用被告所属门店经营图书销售,货款结算期限为月结30天。但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止被告一欠缴的已到期未结的货款共计1,451,631.11元,被告二欠缴的已到期未结的货款共计1,553,285.56元,其中拖欠期最长的货款已达12个月。原告多次向两名被告催要,两名被告虽承诺支付,但一直未能兑现。
被告一在广东省所属20家门店现已关闭,而该20家门店中属于原告所有的图书共计81,256本,价值1,183,530码洋;被告二在广东省所属17家门店现已关闭,而该17家门店中属于原告所有的图书共计68,200本,价值1,218,689码洋。两名被告关闭门店的情况已经符合《联营专柜经营合同》第九条中原告可以单独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两名被告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联营专柜经营合同》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所有的分别为81,256本、68,200本图书或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同等价值损失。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偿还拖欠的货款1,451,631.11元,返还81,256本图书或按照同等价值赔偿损失;
2、判令被告二偿还拖欠的货款1,553,285.56元,返还68,200本图书或按照同等价值赔偿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经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事件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经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四)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深圳海之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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