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至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未至科技资讯
2017-04-14 22: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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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4

证券代码:838429 证券简称:未至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未至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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