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6
公告编号:2018-040
证券代码:838427 证券简称:宝德安防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智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武江涛、天津嘉德恒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扈朝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晓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书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8-040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白亚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8日,原告(更名前为天津滨海宝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就临港经济区商务大厦消防工程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坐落在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浦江道交口的工程分包,范围为主要包括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通风机房排烟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变电站和厨房灭火及其相关管线设施等内容。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完毕了施工义务,但在该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并已经投入使用且质保期限已满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
根据《协议书》约定合同金额为14,952,735.00元。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本项目还进行了增项部分施工,该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为2,313,384.00元。
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验收合格、质保期后,按照行业惯例以及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如期支付进度工程款项和尾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工程款,但该司却以各种无理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一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被告二、三为该项目的投资人,即发包人。第三人为施工工程的后期物业管理单位和消防工程的接收单位。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得已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院!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给付原告合同内工程款3,488,602.40元,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为939,031.758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给付原告增项部分工程款1,633,895.00元(以鉴
定结果为准);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
公告编号:2018-040
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6,061,529.15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收到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津0111民初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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