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5
公告编号:2018-038
证券代码:838427 证券简称:宝德安防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智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武江涛、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长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萱、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晓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38
2016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就“天津万汇文化广场四区1、2号楼消防工程”签署了《天津万汇文化广场四区1、2号楼消防工程》,约定由原告对坐落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的工程进行施工,范围为主要包括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内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金额为14,952,735.00元。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完毕了施工义务。该项目也已经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并已经投入使用。但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后,被告一均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进度工程款项和尾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一却以各种无理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二为该项目的发包人。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得已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给付原告合同内工程款2,429,500.00
元,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
215,498.47元;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2,644,998.47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收到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8-038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公司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津0111民初920号]
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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