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六月
《关于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下发的《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德安防)进行补充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部分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等法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明确对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并针对防范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提出了防范措施。同时,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承诺》。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回复】
核查过程: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财务总监沟通,了解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是否存在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公司对规范资金占用所采取的措施及截至申报时点的规范情况;获取并检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的总账、明细账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明细,逐笔分析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形成原因、金额等情况,并检查公司的资金流水;与董秘沟通了解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1)如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方
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一)关联方信息”所述,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申报之日止,公司的主要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为吴智国先生,吴智国和李明磊为公司共同控制人。除纳入此次挂牌主体的企业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天津青阳,
持有公司25.00%股权。
除本公司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有控制或重大影响其他企业。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除董事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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