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鲸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飞鲸新材资讯
2020-04-15 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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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8426 证券简称:飞鲸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
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权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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