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7
公告编号:2017-023
证券代码:838421 证券简称:新黎明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持续提升,随之而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字号包含“新黎明”的单位,恶意攀附我司字号,注册与我司相近的企业名称,打着“新黎明公司”的旗号,生产和销售与我司外观相似,但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却差异很大的防爆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2017年1月11日,我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工商总局)递交《申请书》,提出了撤销对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核准决定和责令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修改字号以区别于我司字号的请求。
近日,我司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处字【2017】5号》文件,
文件对我司及同一控制人下的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争议一案做出决定:认定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中宣称自身为防爆灯具厂家,并没有体现实业投资业务,与企业登记主营业务并不一致;并以 公告编号:2017-023
“新黎明”名义宣传公司及公司产品,违反了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国家工商总局责成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逾期不变更的,国家工商总局将依照相关规定责成有关登记机关强制变更其企业名称。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公司影响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处字【2017】5号》文件对我司是一个巨大
的鼓舞,不仅保护了一家诚实成长的知名防爆企业,更是保护了整个防爆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企业的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起到了保驾护航、引领示范作用,坚定了我司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我司将在发展的道路上迈出新的坚实步伐,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以更加突出的业绩回报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三、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处字【2017】5号》文件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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