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6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yin Law Firm (Shenzhen)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层邮编:518000
电话(Tel):0755-83851888传真(Fax):0755-82531555
致: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相关事宜,已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审查相关材料和事实
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之“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苏州益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代持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与核查结论。
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苏州益嘉盛投资合伙企业工商档案资料、验资报告、出资凭证,苏州益嘉盛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出资代持的承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就是否存在出资代持问题对苏州益嘉盛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益嘉盛投资合伙企业自2015年12月8日成立以来不存在出资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出资代持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苏州益嘉盛投资合伙企业不存在出资代持情形。
二、《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之“2”: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反馈意见回复:
(一)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质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风机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权利主 业务许可资格或
序号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体 资质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