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珠藏药:关于对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司回复)
晶珠藏药资讯
2023-08-11 17:02:0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8-11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珠藏药”)
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对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我所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涉及到问题进行逐项核查,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1、关于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166,644,140.67 元,其中应收北京晶珠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北京晶珠”)款项余额为 7,409,593.27 元,未计提坏账准备。北京晶珠为你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为 7,141,011.80 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列示应收北京晶珠款项。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 16,995,386.76 元,其中本期新增预付购房款 14,500,000元,系预付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晶珠”)款项。
根据你公司 2022 年 11 月 29 日披露的《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你公司拟购买
青海晶珠 28 套住宅,作价 30,174,800 元,拟用于青藏特色康养项目。

北京晶珠与青海晶珠均与你公司受同一方控制。

请你公司:

(1)结合向北京晶珠销售业务的发生时点、订单金额、货款收回情况,说明本年及以前年度向北京晶珠的销售货款是否存在大额未收回的情形,如是,说明未对应收北京晶珠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向北京晶珠销售商品的定价过程,说明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并结合信用期限、信用标准说明公司对北京晶珠的信用政策是否与对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存在显著差异;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和(2)发表意见,并就公司应收北京晶珠款项未列示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说明原因。

会计师回复:

(1)结合向北京晶珠销售业务的发生时点、订单金额、货款收回情况,说明本年及以前年度向北京晶珠的销售货款是否存在大额未收回的情形,如是,说明未对应收北京晶珠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我们为核实上述事项,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① 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② 查询北京晶珠中医医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
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股东变更等信息;

③ 通过访谈公司治理层和负责与北京晶珠销售的管理人员,判断交易合理性及商
业实质;

④ 了解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⑤ 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运单及签收情况等
资料,以确定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⑥ 检查交易的财务记录、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并对销售金额、应收
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回函相符;

⑦ 检查期后的交易记录、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⑧ 查阅了 2017 年—2021 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查阅了与北京晶珠以前年度
的交易记录。

经核查,公司的应收款项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分类为: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包含:关联方组合,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
损失的应收账款(包含:账龄组合、其他无风险组合)。公司与北京晶珠的应收款项主要是由滚动结算的药品和农产品销售产生,截止目前相关款项均正常结算、收回,公司与北京晶珠从 2013 年开始发生业务以来,从未产生过坏账记录,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北京晶珠货款 7,409,593.27 元,均为 2022 年度销售产生的应收账
款,在公司正常的信用期限内;同时北京晶珠正常经营,其正常经营的回款足以偿付相关应收款项,公司按照单项计提(关联方组合)判断该笔应收款项无回收风险,故未计提对北京晶珠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未对应收北京晶珠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符合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2)结合向北京晶珠销售商品的定价过程,说明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并结合信用期限、信用标准说明公司对北京晶珠的信用政策是否与对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存在显著差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