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钰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钰烯资讯
2017-04-19 1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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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9

证券代码:838359 证券简称:浙江钰烯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



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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