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6
关于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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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16]第022号-01
致: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根据与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了《关于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核发的《关于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受公司委托,出具本《关于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士作出询问及核查了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后,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后续由信达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关于《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特殊问题1
公司股东存在机构投资者。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一)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国有股、私募基金情形;(二)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条款,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信达回复:
(一)经核查,公司存在两名机构股东,分别为惠州新旺达和珠海晨兴。经核查公司机构股东惠州新旺达和珠海晨兴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1、惠州新旺达
惠州新旺达现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37925877K),其成立于2015年5月20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浩,主要经营场所为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1605号,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长期。惠州新旺达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陈浩 136.80 45.60% 普通合伙人
2 卢婕 40.80 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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