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融汇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圆融汇通资讯
2017-11-10 15: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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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10

公告编号:2017-028



证券代码:838336 证券简称:圆融汇通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深圳圆融汇通跨境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圆融汇通跨境电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在董事会审议后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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