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028-7 号
致: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互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证照材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
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金证互通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00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大街 8 号 5-31-B-301 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3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010,43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5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陈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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