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库创意: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装库科技资讯
2019-09-12 1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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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12


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库创意”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本所刘丽、李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一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律师声明事项......1
释 义......3
正 文......4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4 二、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5
三、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及其合法合规性......6
四、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8
五、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1
六、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13
七、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13
八、本次定向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13
九、私蓦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核查......14
十、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15
十一、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15
十二、本次定向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16
十三、其他事项说明......20
十四、结论意见...... 20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由于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故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已向本所确认,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已严
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票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装库创意 指 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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