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或“本所”)接受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里尼斯”)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17年4月21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17年 4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通知公告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公司会议室如期举
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尚敏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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