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三极:利润分配制度
阳光三极资讯
2020-04-23 16: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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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如无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2000 万元,该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每年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董事会提出包含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六)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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